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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数字家庭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法定名称为:广东省数字家庭产业联盟。英文正式名称为“Guangdong Digital Home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 GDDHIA )。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是由国内外从事数字家庭产业相关网络、产品、技术、内容、服务和运营等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各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原则结合而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成员各方的互利共同体。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广泛联合国内外各界,按照《广东省数字家庭行动计划》的要求,遵循 "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针,面向广东省以及国内数字家庭相关产业领域,构建数字家庭合作平台,加强会员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及时交流行业发展动态,提高数字家庭技术应用水平,不断开拓和创新数字家庭应用和服务内容和领域,促进数字家庭行业标准体系的完善,推动和加快广东省数字家庭产业发展进程。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相关行业的交流活动,为成员服务。
第四条 本联盟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接受广东省数字家庭联席会议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盟的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数字家庭公共服务技术支持中心”。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职责范围是:
(一)围绕广东省数字家庭产业发展,促进成员之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推动政府制定有利于数字家庭产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协调社会资源,提升成员群体竞争力;
(二)积极引导成员单位参与广东省数字家庭产业发展,协助成员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
(三)协助成员单位参与广东省数字家庭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促进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产品、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和发展。协调、发展与国内外标准、知识产权等相关组织的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
(四) 促进成员单位参与广东省数字家庭相关产品、技术、解决方案、服务的提供和运营,协调成员之间相互配合,形成良性的产业链和产业发展环境;
(五)协助政府对数字家庭产业发展实行监督和管理,发挥行业渠道优势,向政府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争取、运用政府项目资金;
(六)搭建成员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协助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联盟按照开放合作的原则,由数字家庭相关企业、机构、院校、联盟、协会等共同组成,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数字家庭产业相关产品、技术、内容、标准、投资、应用和运营等国内外企业和机构均可申请。
第八条 联盟成员分为两种类型:常务理事单位和普通成员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组成联盟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联盟成员必须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单位;
(二) 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联盟的愿望;
(四) 常务理事单位须在数字家庭相关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十条 联盟成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议通过;
(三)交纳联盟会费。联盟普通会员年会费2万元,常务理事会员年会费5万元。联盟成员中途退出,已交会费不予退还;(四)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二)参加“广东省数字家庭公共服务技术支持中心”举办的研讨会、展示和体验活动、发布会、有关联盟伙伴方面的会议及其它市场活动;
(三)获得联盟成员产品的优先推广权,优先获得和参与广东数字家庭相关项目运营(承担政府委托的工作除外);
(四)获得联盟成员间的各项优惠;
(五)获得合作开发市场、共享市场调研信息的权利;
(六)优先、优惠获得“广东省数字家庭公共服务技术支持中心”的产品认证、产品评测。为成员提供优惠的培训服务和产品。
(七)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当成员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联盟出面予以维护;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成员除享有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外,另外获得以下权益:
(一) 作为联盟常务理事参与联盟决策;
(二) 参加联盟常务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三) 在联盟组织的系列推广活动中享受优惠服务。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联盟的章程;
(二)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充分尊重联盟成员间的知识产权;
(五)联盟成员要平等、诚实、守信、不得欺诈;
(六)对联盟成员间提供的相关的市场、价格、授权规定等情况,不得泄露给他人;
(七)为客户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八)积极参与制定联盟的相关规定及联盟章程;
(九)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十)按规定缴纳联盟会费。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向理事会提出书面退出声明;
(二)提出退出声明日起三十日后退出联盟,并交回联盟成员证;
(三)理事会成员退出联盟视为同时退出理事会。成员退出联盟后一年内不能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五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不履行成员应尽的义务和不按时交纳规定的会费,联盟可以将该成员从联盟或理事会除名。成员从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变更
(一)成员的名称发生变化,由变化后实体继承成员的资格;
(二)成员由于合并、分拆等原因发生股权变更,由理事会决定成员资格的变化。

第四章 联盟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联盟由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以及根据产品、技术、标准、应用和运营等数字家庭产业链分别成立的多个专业或行业部门共同构成。
第十八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成员代表大会每年一届,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成员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最初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在闭会期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为:
(一) 通过提请联盟成员大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二) 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
(三) 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四) 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五) 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六) 批准成员的加入,审核成员的除名;
(七)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以及对各专业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九)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常务理事单位若干,并商议设立荣誉理事长一名。联盟成员大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的职责由“广东省数字家庭公共服务技术支持中心”代行。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并设专职办事人员。秘书长是联盟的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授权理事会成员单位代表暂时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广东省数字家庭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本联盟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联盟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成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专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 具体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协助理事会管理各专业部门及成员在联盟内的活动;
(二) 负责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 负责联盟工作规划的推进落实、联盟宣传工作和产业研讨等活动策划和组织管理;
(四)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 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 负责受理普通会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八) 向理事会提出议案;
(九) 负责联盟成员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成员会费,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纳税,并以报表的形式每年度向成员公布联盟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本联盟修改章程,须在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理事长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理事长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长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常务理事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四十四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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