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我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资信情况良好;
2.有合法与丰富的业务服务资源、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技术开发能力,能够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支持开发工作,并保证在2007年5月份完成开发工作、通过相关测试、达到运营级标准;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场所和专业队伍,足够支撑业务开发、运行维护和客户服务的需要,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近行业二年以上的管理经验;
4.拟从事数字家庭新闻、教育、医药、视听节目、电子公告等国家有规定的特殊服务业务,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